綁標,指的是招標文件的規格或條件指定了特定廠牌、型號、專利、產地,或設下只有某一家廠商做得到的門檻,使得形式上公開招標、實質上只有一家能投。法源是《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機關訂定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專利、設計、型式、產地或生產者,除非無法用其他方式精確描述,而且要加註「或同等品」。這篇用白話把定義、三種常見的綁標寫法、怎麼改寫才不算綁標、以及科技執法標案裡最容易踩到的例子講清楚。規格書整體怎麼寫,另見科技執法標案規格書怎麼寫。
綁標的法律定義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的重點可以拆成三句:
- 技術規格要用功能、效能或國際/國家標準來描述,目的是讓需求說清楚,不是把某個產品描述出來。
- 不得提及特定商標、專利、型式、產地或生產者,除非沒有其他方式能精確描述採購需求。
- 不得已提及時,必須加註「或同等品」,並接受功能與效能相當的替代品。
另外第 87 條與第 88 條有相關的刑事責任:以不正當方法使廠商不為投標、或承辦人員意圖圖利特定廠商而訂定不當規格,都有刑責。所以綁標不是「寫得不好」的問題,而是有法律風險的問題。
三種常見的綁標寫法
| 類型 | 長什麼樣子 | 為什麼算綁標 |
|---|---|---|
| 直接指定 | 「採用 ○○ 牌 ○○ 型攝影機」「須為 ○○ 公司之辨識引擎」 | 提及特定商標或生產者,且沒有同等品條款 |
| 用規格拼出某一家 | 把某一款產品的型錄數字逐項抄進規格:鏡頭焦距、外殼尺寸、重量、特定的介面型號 | 每一項都不是需求,合起來只有那一款符合 |
| 用資格條件排除 | 「須具備 ○○ 縣市三件以上同型案例」「須為原廠在台總代理」「須擁有 ○○ 專利」 | 與履約能力無關的門檻,實質上只剩一家 |
一個快速的自我檢查
把規格書裡每一條拿出來問:「這一條是在描述『我要達成什麼』,還是在描述『某個產品長什麼樣』?」前者是需求,後者就有綁標嫌疑。再問第二句:「市場上至少三家做得到嗎?」答不出來就要改寫。
怎麼改寫才不算綁標?
原則是把「產品規格」翻譯回「功能與效能規格」,並給出可量測的驗收方式:
| 綁標寫法 | 改寫後 |
|---|---|
| 採用 ○○ 牌 4K 攝影機,鏡頭 8mm,外殼 IP67 | 夜間(照度 ≤ 5 lux)30 公尺內車牌辨識率 ≥ 95%(以驗收樣本 500 張計);戶外防護等級 IP66 以上 |
| 須為 ○○ 公司之 AI 辨識引擎 | 車牌逐字元辨識準確率 ≥ 99%,整面車牌 ≥ 94%,以機關提供之 1,000 張測試影像驗收 |
| 須具備 ○○ 縣市三件以上同型案例 | 近五年完成一件以上、單案金額達本案 ○% 之同性質系統,並附驗收證明 |
| 資料庫須為 ○○ 牌 | 支援 SQL 標準查詢,資料可完整匯出為開放格式,並提供資料字典 |
改寫後的每一條都有「數字+量測方法+樣本」,廠商知道要達到什麼、驗收時知道怎麼驗,而且不只一家能投。準確率門檻該訂多少、樣本數怎麼算,見AI 影像辨識誤判率多少才能上線。
「同等品」條款怎麼用才對?
真的沒辦法用功能描述時(例如必須與既有設備相容),可以提及型號,但要做三件事:一、加註「或同等品」;二、在招標文件寫明同等品的認定方式(由誰審、依什麼標準、要附什麼文件);三、給廠商提出同等品的時間與程序。只寫「或同等品」四個字、卻沒有認定方式,實務上等於沒寫,因為廠商不知道提出來會不會被接受。
科技執法標案最容易踩到的三個例子
- 指定辨識引擎或演算法:把某家的辨識引擎名稱寫進規格。改成準確率、延遲、可支援的車牌樣式等效能指標。
- 指定與既有系統相容的方式:「須與本局現有 ○○ 系統之專屬介面整合」。改成公開的介面規格(API 文件由機關提供)或標準格式的資料交換。
- 案例門檻設在只有一家達標:「須有三件以上警政單位科技執法案例」在市場只有一兩家時就是排除。改成一件以上、金額比例、或以實機測試取代案例。
寫太鬆也不行
避免綁標不代表規格要模糊。「辨識率高」「系統穩定」這種寫法沒有數字,驗收時無從認定,反而讓不合格的廠商也能得標。正確的方向是嚴格但可量測、且不只一家做得到——功能規格與效能規格的分界、高風險寫法對照表,在科技執法標案規格書怎麼寫有完整整理。
常見問題
Q:綁標的定義是什麼?
綁標指招標文件的規格或資格條件指定特定廠牌、型號、專利、產地、生產者,或設下只有某一家廠商做得到的門檻,使得形式上公開招標、實質上限制競爭。法源是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技術規格應以功能、效能或標準描述,不得提及特定商標等,不得已提及時須加註「或同等品」。
Q: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了什麼?
三個重點:一、機關訂定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採購目的所需的功能、效能或國際、國家標準來描述;二、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專利、設計、型式、產地或生產者,以免限制競爭;三、若無法用其他方式精確描述而必須提及,要加註「或同等品」,並接受功能效能相當的替代品。
Q:把某款產品的型錄數字抄進規格,算綁標嗎?
算。單看每一項(鏡頭焦距、外殼尺寸、重量、介面型號)都不是需求,合起來卻只有那一款產品符合,實質效果等同指定型號,這是最常見、也最難被一眼看出的綁標方式。檢查方式是逐條問「這是在描述需求、還是在描述某個產品」,以及「市場上至少三家做得到嗎」。
Q:怎麼寫規格才不會綁標?
把產品規格翻譯回功能與效能規格,並給出可量測的驗收方式:數字、量測方法、樣本數。例如把「○○ 牌 4K 攝影機」改成「夜間照度 5 lux 以下、30 公尺內車牌辨識率 95% 以上,以 500 張驗收樣本計」。每一條都有數字與驗法,廠商知道要達到什麼,且不只一家能投。
Q:「或同等品」寫了就沒事嗎?
不夠。只寫四個字而沒有認定方式,廠商不知道提出的同等品會不會被接受,實務上等於沒寫。要同時寫明:同等品由誰審核、依什麼標準判定、要附哪些文件、提出的時間與程序。這樣才算給了真正的替代空間。
Q:綁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除了採購程序可能被異議、申訴而撤銷之外,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與第 88 條另有刑事責任:以不正當方法使廠商不為投標,或承辦人員意圖圖利特定廠商而訂定不當的規格、資格或評選條件,都可能構成犯罪。所以綁標不只是規格寫得不好,而是有法律風險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