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執法試辦還是全面導入?
試辦期長度、評估指標與轉正條件

作者:邦邦(瑪尼國際 工程師)· 2026 年 10 月 ·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科技執法試辦與否,取決於這次導入有沒有「沒驗證過的東西」:第一次導入、新的違規態樣、新的設備類型,三者有任何一項就先試辦;都沒有,就直接擴充。決定試辦之後,試辦期長度不要先定天數,而是用要涵蓋的四件事反推;轉正前要過技術、作業、法遵、交通四道門檻,而且每一道的判準數字與退場方式,都要在試辦開始前寫進計畫書與合約。試辦最常見的失敗不是設備不好,而是試辦結束時才開始討論「怎樣算成功」。

先講清楚範圍:這篇寫給規劃導入的機關承辦人與協力廠商,談的是試辦的評估設計與轉正判準。分期導入的預算怎麼編、每期放多少路口,已整理在科技執法建置費用怎麼抓;試辦點位怎麼排序與勘查,見科技執法點位怎麼挑;轉正之後每個月的成效月報怎麼報,見科技執法成效怎麼報。本文的天數與比例都是示範值,不是任何機關的實際數字。

科技執法試辦還是直接全面導入?用三個條件判斷

試辦的目的是把「還沒驗證過的部分」放在小範圍裡先跑一次,讓問題在影響有限的時候被發現。所以判斷要不要試辦,不是看預算大小或路口數量,而是看這次導入裡有多少環節是機關自己還沒跑過的。

情況沒驗證過的是什麼建議
機關第一次導入科技執法整條鏈路:辨識、人工複核、製單、資料界接、送達、申訴回覆,以及承辦人力的負荷先試辦,點位少而有代表性
既有平台要抓新的違規態樣新態樣的辨識準確度、判定規則、民眾的接受度與申訴爭點先試辦,只針對新態樣
既有平台要換新的設備類型或新廠商的設備新設備的影像品質、與既有平台的介接、維運回應先試辦,與既有設備並行比較
在穩定運作的平台上,增加同一態樣、同類設備的點位只剩點位本身的現場條件直接擴充,做好現場勘查即可

第四列是最常被過度試辦的情況。同一套平台、同一種設備,已經跑過一兩年,增加點位時又安排三個月試辦,等於把已知的事情再驗一次,只是延後了新點位發揮作用的時間。反過來,第一列是最常被跳過試辦的情況:機關急著一次到位,第一批就上十幾個路口,結果人工複核的人力根本消化不了案件量,待複核的案件越積越多,逾期舉發的風險也跟著升高。

判斷時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機關自己有沒有能力評估試辦結果?如果試辦結束時,判斷成功與否的數字全部由廠商提供,機關沒有自己的資料來源可以核對,試辦就失去了意義。這一點會在後面的轉正門檻與合約設計再談。

科技執法試辦期要多長?用要涵蓋的四件事反推

「試辦三個月」「試辦半年」常常是先決定的數字,再把工作塞進去。比較好的做法是反過來:先列出試辦期間一定要發生的事,再估每一段需要多久,加總起來才是試辦期。下面四段是建議至少要涵蓋的內容:

第一段:安裝、調校與內部測試

設備安裝、角度與補光調整、依法需要檢定的設備完成檢定,系統端完成辨識、複核、製單到資料界接的全程測試。這一段的結束條件不是日期,而是「端到端測試案件全部走完、沒有卡在任何一關」。測試案件要包含白天、夜間與雨天的影像,否則上線後才遇到。

第二段:宣導期

實務上常見先有一段只拍攝、不舉發(或寄送勸導)的宣導期,讓用路人知道這個路口開始執法。對評估來說,這一段很有價值:系統照常產生案件、照常人工複核,只是不送出,等於用真實案件量做一次免費的負荷測試,也能先看出辨識結果裡哪些類型最容易被複核推翻。宣導期的長度與方式,依機關公告為準。

第三段:正式舉發期(建議至少三個月)

開始正式舉發之後,違規件數通常要看滿三個月才看得出趨勢;更重要的是,這段期間要讓第一批案件完整走過送達與申訴回覆。舉發、送達、受處分人陳述意見、處罰機關來函查明,前後會延後一段時間才出現。如果試辦期在第一批申訴進來之前就結束,法遵這一道門檻等於沒有驗到。

第四段:資料彙整與評估報告

試辦期結束後,留一段時間彙整數字、撰寫評估報告、召開轉正審查。這段時間如果沒有事先排進去,常見的結果是試辦期一結束,設備進入沒有合約依據的空窗:繼續拍攝沒有維運合約,停機又會讓已經改變的駕駛行為回彈。

要特別說明的是事故件數。單一路口的事故件數基數小、年度間波動大,要看滿一年、並和裝設前多年的同期平均比較才有意義,這套比較方法在成效月報那篇已有完整說明。因此事故件數不適合當試辦期的轉正判準:試辦期再怎麼延長也很難看滿一年,硬拿短期的事故數字做判斷,結論多半只是運氣。建議的做法是試辦期用違規行為與系統運作的指標判斷轉正,事故件數在轉正之後持續追蹤,滿一年再做第一次成效檢討。

試辦評估指標:轉正前要過的四道門檻

評估指標不是越多越好,而是每一個都要回答「這一關沒過,全面導入之後會出什麼事」。建議分成四道門檻,每道門檻寫出指標、量測方式與判準數字,在試辦開始前由機關確認。下表的判準欄是填寫方式的示範,實際數字要依點位條件、設備類型與機關人力訂定。

門檻指標怎麼量判準寫法示範
一、技術設備妥善率;辨識結果經人工複核後成立的比例;端到端測試案件的完成率系統自動記錄的監測時間與停機時間;複核紀錄依辨識結果分類統計妥善率達契約約定值;成立比例連續兩個月不低於約定值;端到端案件無卡關
二、作業每件案件的平均複核時間;每月案件量換算所需複核人力;待複核案件的最長停留天數複核帳號的操作時間;待辦清單的每日快照以現有人力可在期限內消化全面導入後的預估案件量
三、法遵證據鏈完整度(每件案件的影像驗證值、校時、稽核軌跡是否齊全);申訴件數、撤銷件數與撤銷原因系統抽查報表;申訴子紀錄依原因代碼統計抽查不得有缺項;撤銷原因不得集中在同一種可歸責於系統的錯誤
四、交通違規率(違規件數除以通過車輛數)的變化;違規是否移到鄰近路口與宣導期前的基準期比較;鄰近路口同期觀察違規率呈下降趨勢,且未明顯移轉到鄰近路口

「約定值」由機關依採購文件與試辦計畫書訂定;本表不提供建議數值,避免被當成通用標準引用。

四道門檻裡,第二道最常被低估。技術指標好看,不代表機關接得住:試辦期只有少數點位,案件量小,複核人員還能從容處理;全面導入後案件量放大數倍,複核時間不變的話,人力缺口會直接反映在逾期案件上。所以作業門檻要用「全面導入後的預估案件量」來判斷,而不是試辦期的實際案件量。換算方式很簡單:試辦點位的平均每點月案件量,乘上全面導入的點位數,再乘上每件平均複核時間,就是每個月需要的複核工時。

第三道門檻的兩個指標,前者要靠平時的證據保存設計,欄位怎麼訂見交通違規證據鏈要保存什麼;後者要靠申訴子紀錄與撤銷原因代碼,做法見科技執法罰單被申訴怎麼回。辨識成立比例與人工複核抽查怎麼設計,見誤判率門檻與人工複核抽查。

四道門檻評估完,結果只有三種,三種都要在計畫書裡事先寫好接下來怎麼做:

  1. 轉正:四道都過,依合約的後續擴充條款進入正式導入。
  2. 延長試辦:有一道未過,但原因明確且可以改善(例如補光不足、複核介面太慢),改善後延長試辦一次,延長期間與重新評估的指標事先約定。建議限一次,避免試辦變成沒有終點的長期狀態。
  3. 退場:原因無法在合理期間內改善,依合約移除設備、移交資料,這個點位或這個違規態樣暫不導入。

試辦合約怎麼設計?轉正與退場都要事先寫好

試辦的評估設計再完整,如果合約沒有接住,轉正時還是會卡住。最常見的情況是:試辦成功了,但當初的採購沒有預留擴充,轉正要重新招標,前後空窗半年以上;或是試辦失敗,合約沒寫設備怎麼撤、資料怎麼交,機關手上只剩一堆存在廠商系統裡的案件資料。建議試辦合約至少處理下面五件事:

條款要寫清楚什麼沒寫會怎樣
後續擴充在原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中敘明擴充的期間、金額或數量,以及擴充單價與介面規格轉正時無法依原合約擴充,要重新招標,試辦成果與正式導入之間出現空窗
評估資料的來源四道門檻的數字由系統直接產出、機關帳號可自行查詢與匯出;評估報告由機關主導,廠商提供資料判斷轉正的數字全部來自廠商簡報,機關無從核對
試辦期間的維運試辦期就適用的回應時效與妥善率,以及量測方式試辦期的妥善率數字沒有約束力,轉正後才發現維運跟不上
設備與資料的歸屬設備是購置還是租賃;案件資料、影像與設定檔歸機關所有退場時設備與資料的處理沒有依據
退場程序退場時的設備移除、現場復原、資料移交格式與期限、保存中的證據如何延續正在申訴或訴訟中的案件,證據隨著設備撤除而調不出來

第一列有明確的法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原有採購的後續擴充,要在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事後才補是來不及的。這一點與分期導入的邏輯相同,預算面的考量見建置費用那篇的分期段落;規格條文怎麼寫得驗得到、又不綁定特定廠商,見科技執法標案規格書怎麼寫。第三列的回應時效與扣款怎麼訂,見警政系統維運 SLA;第五列的資料移交,可以直接沿用換廠商交接的五類移交清單,退場本質上就是一次提早發生的交接。

試辦計畫書要在試辦開始前寫死的七件事

一、試辦的理由:這次導入裡哪些環節沒驗證過。二、試辦點位與選點依據。三、四段時程與各段的結束條件。四、四道門檻的指標、量測方式與判準數字。五、評估資料的來源與機關自行查詢的方式。六、轉正、延長、退場三種結果各自的後續動作。七、合約中對應的後續擴充、維運與退場條款編號。

七件事都寫進去之後,試辦結束那一天要做的事其實很單純:把四道門檻的數字從系統匯出、逐項對照判準、依結果走三條路之一。判準在試辦前就定好,評估時就不會變成各方對數字的解讀之爭。試辦期間的初驗與複驗怎麼排,可以參考科技執法系統驗收怎麼驗的現場實測腳本,把端到端測試案件直接當成第一段的結束條件。

瑪尼國際成立於 2004 年,深耕資訊服務逾 20 年、服務逾 500 家企業,並以協力廠商身分參與全台多個縣市警察局交通隊的入案系統建置與維運。規劃科技執法導入時,我們建議先把四道門檻要用的數字設計成系統報表,讓機關在試辦期間就能自己查、自己匯出,而不是等試辦結束才整理。系統主機放在中華電信光纖機房,由我們負責網站代管與維運,民眾檢舉平台與前台的網頁設計也可以一併規劃;從前台、資料庫到主機由同一組人負責的一條龍服務,試辦評估要的每一個數字都有明確的負責產出者。

常見問題

Q:科技執法一定要先試辦嗎?什麼情況可以直接全面導入?

不一定。機關第一次導入、要抓新的違規態樣,或要換新的設備類型時,建議先試辦;如果是在已經穩定運作的平台上,增加同一種違規態樣、同一類設備的點位,入案流程與人力都已經驗證過,可以直接擴充,不必再試辦一次。

Q:科技執法試辦期要多長?

不要先定天數,而是用試辦要涵蓋的四件事反推:設備安裝與調校、宣導期、正式舉發期,以及第一批案件的申訴回覆與評估報告。正式舉發期建議至少三個月,讓違規件數看得出趨勢、第一批申訴也走完回覆流程。事故件數要看滿一年才有意義,不適合當試辦期的轉正判準。

Q:科技執法試辦結束後,轉正條件要怎麼訂?

分成技術、作業、法遵、交通四道門檻,每道門檻寫出指標、量測方式與判準數字,在試辦開始前由機關確認並寫進試辦計畫書。四道都過就轉正;有一道未過但原因可以改善,可以延長試辦一次;原因無法改善就依合約退場,設備移除與資料移交的方式事先約定。

試辦計畫書想先找人盤過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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