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格書要寫到多細,才不會被說綁標,又不會什麼廠商都能投?」科技執法標案規格書是我們協助機關時最常被追問的一份文件,也是整個採購案裡最早決定成敗的環節。評選配分是決標階段的事、預算科目是概算階段的事,但規格書更早——它決定了誰有資格站上評選桌。
寫得太鬆,等到評選會議才發現三家投標廠商連 M3 資料界接都沒做過;寫得太緊、甚至整段照抄某家型錄,則可能牴觸科技執法採購最敏感的一條紅線: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對技術規格的限制。異議一提,等標期重來,整個年度期程就跟著往後推。
這篇文章不談評選項目怎麼配分(那部分請見智慧警政採購指南的 7 大評選標準),也不談預算科目怎麼編(請見科技執法建置費用與預算編列實務),只談一件事:規格書的條文本身該怎麼下筆。
規格書寫壞,通常長這三種樣子
我們以協力廠商身分參與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苗栗縣、新北市、金門警察局交通隊及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的系統建置,看過的規格書不算少。寫壞的版本幾乎都能歸進下面三類,而且三類的病灶不同,改法也不同。
類型一:型錄型——整段抄自某一家的產品說明
最常見的成因不是刻意綁標,而是承辦人手上只有一家廠商提供的建議書。於是規格書出現「支援 XX 系列演算法模組」「採用 OO 架構之管理平台」這類只有單一產品符合的敘述。這種寫法的風險在於,就算機關主觀上沒有偏好,客觀上仍構成不當限制競爭。其他廠商只要比對型錄就能舉證,異議幾乎必然成立。
類型二:作文型——通篇形容詞,沒有一個可以量測
「系統應具備優異之辨識能力」「平台須穩定可靠」「介面應人性化且易於操作」——這些句子寫進規格書等於沒寫。它們無法在資格審查階段篩掉任何人,也無法在驗收時作為拒絕付款的依據。到了驗收現場,廠商說「這就是優異」,機關說「不夠優異」,最後往往只能認賠簽收。不能量測的條文,實質上就是不存在的條文。
類型三:通用型——從別的案子複製,留下不相干的條文
把去年的監視器案或前年的網站建置案改個標題就送出,結果規格書裡同時要求「錄影主機須支援 32 路以上」與「系統須提供民眾檢舉線上收件」,兩者屬於完全不同的標的。這種規格書的殺傷力在於它會逼走認真的廠商——看得懂的廠商知道規格自相矛盾、驗收風險不明,通常會選擇不投;留下來的反而是打算「先得標再說」的那種。
功能規格與效能規格:先分清楚你在買什麼
規格書條文其實只有三種寫法,把它們分清楚,綁標爭議有一半會自動消失。
寫法一:功能規格——描述「必須做得到什麼」
例如「系統應能自動彙整同一車輛於同一路口、同一時段之重複舉發影像,並歸併為單一案件供人工複核」。它描述的是行為與結果,不涉及實作方式,任何技術路線只要做得到就符合。科技執法標案的軟體部分,絕大多數條文都應該是這一類。
適用:入案系統、複核介面、檢舉平台、報表與稽核軌跡。
寫法二:效能規格——描述「要做到什麼水準」
例如「於夜間路燈照度環境、車速 60 公里/小時條件下,車牌字元辨識正確率應達指定門檻,並以機關提供之現地影像樣本驗證」。它給出可量測的門檻與量測條件,是篩掉不合格廠商最有效的工具,也是唯一能在驗收時直接執行的一類。
適用:辨識準確率、單件複核耗時、平台尖峰承載、連線稼動率、備份還原時間。
寫法三:設計規格——描述「要用什麼做」
例如指定作業系統版本、資料庫廠牌、特定型號的攝影機或伺服器。這一類是綁標爭議的主要來源,原則是:能用功能或效能規格表達的,就不要用設計規格。確有必要(例如必須與機關既有系統相容的介面格式、法定的資料交換規格)時,要在規格書中一併寫明理由,讓限制的正當性攤在文件上,而不是留給廠商猜測。
適用:M3 資料界接格式、既有系統的介接介面、法定資安等級要求。
一個簡單的自我檢查:把條文唸一遍,問「這句話是在描述結果,還是在描述某一家的做法?」如果是後者,再問一次「機關真正在意的結果是什麼?」——那個答案才是應該寫進規格書的句子。至於整條資料流從辨識、複核、彙整到紅單寄達各有哪些關卡要落成條文,可對照科技執法一條龍全流程解析逐段檢視。
不寫廠牌,也能篩掉不合格廠商
承辦人最擔心的其實不是被說綁標,而是「不寫死規格,會不會什麼阿貓阿狗都投得進來」。這個顧慮是合理的,解法是把限制的施力點從「來源」換成「條件」。下表是幾組常見的改寫對照。
| 高風險寫法 | 建議改法 | 為什麼有效 |
|---|---|---|
| 指定某型號攝影機或辨識模組 | 載明照度、車速範圍、可辨識距離、影像解析度與幀率,並註明驗收量測方法 | 規格不足的產品照樣過不了,但不限定來源 |
| 「須為知名品牌」「須為業界領導廠商」 | 改為可查證的實績門檻:近 N 年內完成同性質案件之案例與驗收證明 | 把主觀認定換成文件審查,資格審查階段就能篩 |
| 「系統應穩定可靠」 | 訂出年度連線稼動率承諾(業界常見為 99.9%)與量測方式、未達標的扣款計算 | 可驗收、可執行、有救濟手段 |
| 「介面應人性化」 | 訂出單件複核平均耗時上限,以連續複核指定件數實測計算 | 把體驗轉成秒數,實機展示即可判定 |
| 「主機須具備高效能」 | 寫明尖峰同時上線人數、月案件量級距、影像保存年限與異地備援要求 | 直接對應機關真實業務量,避免超規或不足 |
實績門檻是把雙面刃,值得多說一句。它是最有效的篩選條件,但也最容易被寫成事實上的單一廠商條款——例如要求「曾完成三個以上直轄市警察局同型系統」,全國可能只有一家符合。務實的訂法是:把「同性質」定義清楚(例如須包含與監理機關之資料界接實績),而不是把家數與機關層級一路加碼。另外要留意,機關對外的宣導專區或成效公開頁面若一併納入本案,網頁設計與後端網站代管的實績要求應分列,別用同一條實績條款涵蓋兩種完全不同的專業。
資安相關條文則建議直接引用機關本身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要求,並載明加密範圍、權限分級與稽核軌跡的具體項目,而不是籠統地寫「須符合資安規範」。細部的對照可參考警政系統上雲與資安規範解讀。
同等品、驗收與罰則:最常漏寫的三種條文
同等品條款:不是加四個字就沒事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在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時,允許機關載明特定規格並加註「或同等品」。但實務上很多規格書只補了那四個字,沒有寫明誰來認定、什麼時候提出、要附什麼佐證,結果爭議只是從投標階段延後到履約階段。完整的同等品條款至少要交代三件事:
- 提出時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同等品可於投標文件中預先提出,或於決標後供應、施工前提出,經機關審查認可後使用。規格書應明訂本案採哪一種,或兩者皆可。
- 佐證文件:應檢附的規格對照表、第三方測試報告或原廠證明,逐項對應原規格的哪一條。
- 認定程序與期限:由誰審查、多少工作天內回覆、不認可時的處理方式。沒有期限的審查程序,等於把工期風險留給自己。
驗收標準:每一項效能要求都要配一組量測方法
規格書裡寫了門檻卻沒寫怎麼量,是驗收爭議的第一大來源。建議每一條效能規格後面都接上四個欄位——量測方法、樣本來源與數量、判定基準、複驗機制。以辨識準確率為例:樣本應由機關提供未經廠商挑選的現地影像,判定基準要說明漏判與誤判分別如何計算、車牌辨識以逐字元或逐張為單位,複驗機制則要訂出限期調校的天數與可複驗次數。這四項缺一,驗收小組就只能各說各話。
另外提醒一個容易漏的項目:驗收範圍要包含文件與交接,不是只有功能。操作手冊、管理者權限設定說明、教育訓練場次、資料庫結構文件,都應列為驗收標的之一。系統交付給的是會輪調的承辦人,文件沒驗收,三年後就沒有人會用。
罰則:真正的風險發生在驗收之後
多數規格書只寫了逾期交付的違約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採購契約範本中,常見以契約價金總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並設總額上限),卻沒有處理履約期間的服務品質。科技執法系統的維運期通常長達數年,建議至少補上三類條文:
- 服務水準未達標的扣款:連線稼動率、故障回應與到場時效、備份還原演練,未達承諾時按月或按次扣減維運費,並訂出連續未達標的解約門檻。
- 資料使用限制與外洩責任:明文禁止將案件資料用於模型訓練、行銷或任何商業用途,並訂出違反時的賠償與通報義務。案件內容涉及檢舉人與當事人個資,這一條不能只靠廠商自律。
- 退場與交接:合約終止時原始碼、資料庫與案件資料的交付格式、期限與協助義務。沒有退場條款的採購案,等於默許下一次換約時被鎖住。
規格書送出前的 10 項檢查
規格書一旦公告,修改的成本很高——廠商認為招標文件違反法令時可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期限為自公告日次日起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十日;異議一旦成立而需修正重新公告,整個期程就會往後推。送件前多花半天對照下面十項,通常划算得多。
公告前,逐項打勾
- 全文搜尋一次,是否還殘留任何廠牌、型號、專利名稱或產品代號?
- 每一條含有數字門檻的效能規格,是否都寫明量測條件與量測方法?
- 形容詞條文(優異、穩定、人性化、高效能)是否已全部改為可量測敘述?
- 確有必要的設計規格,是否已在文件中一併載明限制理由與「或同等品」處理方式?
- 同等品的提出時點、佐證文件與認定期限,三項是否齊備?
- 實績門檻的定義是「同性質」還是不自覺地指向單一廠商?試算一次全國有幾家符合。
- 驗收標的是否包含文件、教育訓練與交接,而不只有系統功能?
- 維運期的服務水準與扣款條文是否存在,而非只有逾期違約金?
- 案件資料的所有權、使用限制與退場交接,是否已明文?
- 主機、頻寬、備份、異地備援與 SSL 憑證的規格,是否與預算書的經常門科目對得上?
最後一項特別值得留意。規格書與預算書由不同階段、有時甚至不同人負責,很容易出現規格寫了異地備援、預算卻沒編對應金額的情況,最後只能在履約階段刪規格。規格書真正的功能不是把廠商框死,而是把機關自己想清楚的結果寫成可以驗證的句子。寫得夠具體,綁標爭議自然不容易發生——因為每一條限制都對應得到一個說得出口的業務理由。
瑪尼國際深耕資訊服務 20 年、服務逾 500 家企業,同時具備網頁設計、雲端主機與網站代管,以及警政系統開發的完整能量。機關在草擬規格書階段若需要技術用語校正、可量測指標的建議寫法,或想確認某項要求會不會在實務上只剩一家廠商符合,我們可以依實際路口條件與月案件量提供技術說明。從系統建置、M3 資料界接到後端主機維運都在同一個技術體系內完成,正是一條龍服務對機關最實際的價值。系統的完整技術規格與資安設計,可參考智慧警政科技執法系統方案頁。
常見問題
Q:科技執法標案規格書可以直接寫廠牌型號嗎?會不會被認定為綁標?
原則上不行。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明定,機關訂定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商名、專利、設計、型式、特定來源地或生產者,以免不當限制競爭;確實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時,才可載明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實務上的替代寫法是把型號翻譯成可量測的條件,例如不寫某型攝影機,改寫成在指定照度與車速條件下需達成的解析度、影像幀率與可辨識距離,並載明驗收時的量測方法。這樣既不指定來源,也篩得掉規格不足的產品。
Q:科技執法規格書裡的辨識準確率,要怎麼寫才驗得出來?
只寫一個百分比沒有意義,因為沒有說明是在什麼條件下、用什麼樣本、由誰認定。可驗證的寫法要同時交代四件事:測試條件(時段、天候、照度、車速範圍、車道數)、樣本來源與數量(建議由機關自行提供未經廠商挑選的現地影像)、判定基準(漏判與誤判分別如何計算,車牌辨識以逐字元或逐張計)、以及未達標時的處置(限期調校、複驗次數、複驗仍未通過的扣款或解約條件)。四項缺一,驗收時就會變成各說各話。
Q:科技執法標案的驗收標準與違約罰則,要訂到多細才夠?
細到不必再解釋就能執行。每一項效能要求都要對應一組「量測方法、樣本數、判定門檻、複驗機制」,避免驗收小組憑印象認定。罰則則要涵蓋三種情境:逾期交付(採購契約範本常見以契約價金總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並設總額上限)、上線後服務水準未達標(例如未達承諾的連線稼動率時按月扣減維運費)、以及資料外洩或未經授權使用案件資料的責任。維運期的罰則尤其重要,因為系統真正的風險大多發生在驗收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