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執法告示牌怎麼設,先分清楚兩種牌:法律明定距離的只有測速取締標誌「警52」——一般道路設在取締執法路段前 100 至 300 公尺、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設在 300 至 1,000 公尺前;闖紅燈、不停讓行人等路口項目的告示,條例沒有寫距離,依各主管機關的作法與公告。告示設好只是開始,牌子被樹擋住、被轉向、牌面寫的項目跟系統實際在抓的不一致,都會讓拍到的違規在申訴時站不住。本文整理法源怎麼讀、距離怎麼量、牌面怎麼跟系統對齊、遮蔽怎麼巡檢,以及告示清冊要留哪些欄位。
本文引用的法條以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得的現行條文為準,不引用任何實際案件。條文日後若修正,以修正後的原文為準;各機關自訂的牌面樣式與公告方式,也以該機關公告為準。
科技執法告示牌的法源:哪些有法定距離、哪些沒有
談科技執法的告示,最常見的誤解是「每一種科技執法都要在 100 到 300 公尺前設牌」。實際讀條文,有明確距離規定的只有測速取締這一類。把三個常被混在一起講的規定分開看:
| 規定 | 條文重點 | 適用範圍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 |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一般道路應於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 300 公尺至 1,000 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 第 2 項第九款: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限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5-2 條 | 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設置距離與條例相同 |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第 2 項 | 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同項另以但書列出十款情形 | 網站公布的範圍與但書例外,以條文原文為準 |
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10-29 查得版本整理,表內為重點摘錄,實際適用以原文為準。
這張表帶出兩個實務結論。第一,測速類點位的告示距離是法定要件,勘查、設置與巡檢都要能拿出實測距離的紀錄,不能只寫「已設置」。第二,路口型項目(闖紅燈、不停讓行人、違規轉彎等)的告示,條例沒有規定距離,但多數機關仍會在路口前方設置載明執法項目的告示,民眾也會依牌面判斷這個路口在抓什麼——科技執法抓什麼那篇就提到,看清楚牌子上寫的項目,才知道該路口啟用了哪些偵測。沒有法定距離不代表可以隨便放,機關自訂的位置與牌面一旦公告,就要照公告維持。
區間測速的告示另有路段起點、路段長度與限速的公告問題,基本原理見區間測速是什麼;起點怎麼認定、牌面怎麼標示,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告示牌距離怎麼量、牌面寫什麼?勘查時的 5 個確認點
點位勘查時就要把告示一起規劃,而不是設備裝完才去找地方插牌。選點本身的資料排序與六項現場條件見科技執法點位怎麼挑,這裡只談告示這一項要確認的五件事:
- 距離的起訖點寫清楚。量的是「標誌位置」到「取締執法路段」的距離。勘查紀錄要寫明量測的兩個端點各在哪裡(例如標誌桿位置、設備取締點或公告的路段起點),用測距輪或定位工具實測並拍照,不用地圖目測估算。測速點位的實測值要落在法定區間內,而且不要貼著上下限:太靠近 100 公尺或 300 公尺,日後道路拓寬、標誌桿移位幾公尺就可能超出區間。
- 中途有沒有車流匯入。標誌到取締點之間如果有路口或匝道,從側向轉入的車輛可能沒有經過那面告示。這種情況要在勘查時提出來,由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在匯入處加設告示或調整取締點,結論寫進勘查紀錄。
- 看得清楚的距離與角度。設置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的原則是「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為原則」。勘查時從駕駛人視角實際開過一次,確認在接近途中有足夠的時間看清牌面,日間與夜間各確認一次,夜間要看反光是否足夠、會不會被路燈或招牌強光蓋過。
- 牌面內容與系統啟用項目一致。路口告示寫「闖紅燈、違規轉彎」,系統就只能啟用這兩項的偵測;系統多開了「不停讓行人」,現場牌面卻沒寫,就是申訴時最容易被挑出的落差。牌面樣式依主管機關規定,勘查紀錄要附牌面內容的文字版,方便系統端比對。
- 與其他標誌的關係。確認告示不會被既有的限速、指示或商家招牌擋住,也不會擋住別的標誌。同一支桿上掛太多面牌,駕駛人反而看不清楚。
距離紀錄要能在申訴時直接拿出來
行政法院審理測速舉發的爭議時,告示是否存在、是否被遮蔽、與取締點的距離是否在法定區間內,是常見的審查點。機關手上若只有「已依規定設置」一句話,沒有實測距離、量測方式與日期照片,就很難回應。勘查時量一次、設置完成後量一次、每次異動後再量一次,三份紀錄都留著。
告示遮蔽怎麼巡檢?7 種常見狀況與巡檢紀錄
告示設好的那一天是狀態最好的一天,之後只會被環境慢慢吃掉。科技執法設備怎麼維護把告示列為現場巡檢六項之一,這裡把告示這一項拆細。巡檢時以駕駛人視角接近告示,逐項確認以下七種狀況:
| 狀況 | 怎麼發生 | 巡檢時怎麼看 |
|---|---|---|
| 植栽遮蔽 | 行道樹、分隔島灌木生長 | 從接近方向實際看牌面是否完整可見,雨季前後特別注意 |
| 新設物遮蔽 | 招牌、廣告物、施工圍籬、臨時交通錐 | 與上次巡檢照片比對周邊有沒有新增物件 |
| 路邊停車遮蔽 | 大型車輛在告示前方臨停或違停 | 尖峰時段加看一次,常態性遮蔽要回報主管機關處理 |
| 牌面轉向或傾斜 | 強風、車輛擦撞、束帶鬆脫 | 牌面是否仍正對來車方向,桿件是否歪斜 |
| 牌面褪色或反光衰退 | 日照、雨水、時間 | 日間看字體是否清楚,夜間看反光是否足夠 |
| 牌面遭塗污或貼紙 | 人為破壞、張貼小廣告 | 牌面文字與項目是否仍完整可讀 |
| 告示遺失或移位 | 道路施工拆除、車禍撞倒後未復原 | 牌子是否還在原位,距離是否仍在法定或公告的位置 |
每次巡檢的告示紀錄至少要有:點位代碼、告示編號、巡檢日期時間、人員、逐項結果、接近方向的現場照片(日間必拍,夜間依週期拍)、發現問題與處理方式。發現遮蔽或缺失時,紀錄的重點是「起訖時間」:什麼時候發現、什麼時候排除,排除後再拍一張同角度照片。這兩個時間點,就是日後判斷哪一段期間的案件需要另外檢視的依據。
道路施工是最容易造成告示中斷的原因。建議與道路主管機關建立通報機制:轄區內有施工會影響科技執法點位或告示時,事先通知維運端,施工期間的處理方式(暫停偵測、設臨時告示)由主管機關決定並留紀錄。
系統端怎麼配合:告示清冊 10 欄與契約要寫的 5 件事
告示資料散在承辦的資料夾、維運廠商的照片檔與勘查報告裡,申訴來了才翻,常常找不到違規當天的狀態。建議把告示當成設備主檔的一部分,在入案系統建一份告示清冊,至少包含以下十個欄位:
| 欄位 | 用途 |
|---|---|
| 1. 點位代碼、告示編號 | 與設備識別、案件欄位對得起來 |
| 2. 告示類型 | 測速取締標誌「警52」、路口執法項目告示、區間路段告示等 |
| 3. 對應設備 | 一面告示對應哪幾支設備、哪些偵測項目 |
| 4. 設置位置 | 座標與文字描述(哪個路口、哪個方向、第幾支桿) |
| 5. 與取締點的實測距離 | 實測值、量測方式、量測日期;測速類另記是否落在法定區間 |
| 6. 牌面內容 | 牌面文字版,系統用來比對啟用的偵測項目 |
| 7. 設置日期與公告依據 | 主管機關核定或公告的文號、日期 |
| 8. 現場照片 | 日間、夜間各一張,與巡檢照片同角度 |
| 9. 最近巡檢日期與結果 | 連到巡檢紀錄 |
| 10. 異動與異常紀錄 | 遮蔽、缺失、移位、換牌的起訖時間與處理方式 |
有了這份清冊,系統可以做三件人工很難持續做到的事:一是項目比對,啟用某個偵測項目前,檢查對應告示的牌面內容是否已含該項目;二是異常期間標記,告示有登錄遮蔽或缺失起訖時間時,把這段期間該點位的案件標記出來,交承辦判斷是否舉發;三是違規當時的狀態調閱,申訴時依違規時間反查當時的告示照片與最近一次巡檢結果。申訴調閱要提供的六類資料,整理在科技執法罰單被申訴時系統要提供什麼;影像與稽核軌跡怎麼保存,見交通違規證據鏈要保存什麼。
新增執法項目時的順序也要寫死: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現場換牌、拍照登錄清冊,最後才在系統啟用偵測。系統啟用的動作,可以設計成必須先有對應告示的登錄紀錄才能執行。
寫進維運契約與規格書的 5 件事
- 告示的設置與維護責任:誰負責設置、誰負責日常巡檢、遭破壞或施工拆除後誰負責復原、復原期限多久。
- 距離實測與紀錄:勘查、設置完成、每次異動後都要實測距離並附照片,列為交付文件。
- 巡檢週期與項目:告示巡檢併入設備現場巡檢,七種狀況逐項記錄,日間與夜間照片的頻率寫明。
- 告示清冊系統功能:十個欄位、項目比對、異常期間標記與依違規時間調閱,列為系統功能規格與驗收項目。
- 施工與異動通報:道路施工、點位移設、牌面變更的通報流程與紀錄方式。
規格書整體的寫法見科技執法標案規格書怎麼寫,驗收時怎麼實測這些功能見科技執法系統驗收怎麼驗。
瑪尼國際成立於 2004 年,深耕逾 20 年,以協力廠商身分參與全台多個縣市警察局交通隊的入案系統建置與維運。告示牌本身是路上的一面鐵牌,但它是否有效,最後要靠系統裡的資料證明:距離量過沒有、牌面寫什麼、哪一天被擋住、哪一天恢復。我們能協助的,是把這些資料放進入案系統,讓項目比對與異常標記自動發生;從規劃、建置到維運由同一組人負責的一條龍服務,可以讓告示、設備與案件三份資料對得起來。
常見問題
Q:科技執法告示牌要設在多遠的地方?
法律明定距離的是測速取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5-2 條規定,一般道路應於取締執法路段前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應於 300 公尺至 1,000 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52」。闖紅燈、不停讓行人等路口項目的告示,條例沒有寫距離,位置與牌面依各主管機關的作法與公告為準。
Q:科技執法告示牌被樹擋住,期間拍到的違規還能舉發嗎?
告示是否依規定設置、是否清楚可辨認,是申訴與訴訟常見的審查點之一,遮蔽期間的案件舉發依據容易受到質疑,個案結果仍以主管機關與法院認定為準。系統端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巡檢發現遮蔽時登錄遮蔽起訖時間,讓入案系統把這段期間的案件標記出來交承辦判斷,並保存遮蔽與排除後的現場照片。
Q:科技執法新增執法項目時,告示牌和系統要先改哪一個?
先改告示再啟用系統。建議順序是: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新項目、現場換上載明新項目的牌面、拍日夜照片登錄告示清冊,最後才在入案系統啟用該項目的偵測。順序顛倒會出現系統已經在抓、現場牌面卻還沒寫的空窗。